新疆出台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》
10月15日,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共33条,将为推动新疆网络文明建设,营造文明办网、文明用网、文明上网、文明兴网良好氛围提供重要法治保障。
《条例》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、发展和治理相统一、网上和网下相融合的原则,着力推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、政府组织实施、部门各负其责、社会协同推进、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。《条例》强调健全网络文明建设协调机制,明确网信部门负责网络文明建设的统筹、协调、督促、指导等具体工作,细化宣传、教育、公安等部门职责,并对群团组织、企业、个人及网络运营者等各类主体参与网络文明建设作出具体规定。
在内容设计上,《条例》坚持“以促进发展为导向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”,明确鼓励和支持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符合新时代网络文明建设要求的8方面内容,以及文明办网、文明用网、文明上网的5类行为,重点围绕网络文明培育、网络文化产品扶持、品牌创建、网络公益、家庭教育、智力支持、选树表彰等10余项“促进性”内容作出系统安排。
《条例》提出强化网络运营者等平台主体责任,加强 MCN 机构、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管理,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、信息核实、权威发布、辟谣联动工作机制,完善网络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等,特别是为突出地方特色和治理需要,鼓励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在网络直播、短视频制作等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,对公众账号、通讯群组、论坛社区版块的信息内容审核义务做出明确规定,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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