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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  第一章 总则


  第一条 协会名称:中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。其英文译名为China public security technology preven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


  第二条 协会是为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、施工、维护,从事安防报警运营服务,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。


 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: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,推动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,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;维护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;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,以促进全行业技术、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;推进安全防范工作的发展,为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

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 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


  (一)开展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情况,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订有关经济政策、法规的建议,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。


  (二)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,参与制定、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推进行业协会标准和提升企业标准,并组织贯彻实施。


  (三)承担科研开发、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。引导企业科技创新,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,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。


  (四)开展安防企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,建立安防行业资信体系,拓展信用担保服务。


  (五)推行企业品牌战略,推进企业文化建设,制定企业发展规划,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,提高企业竞争力。


  (六)开展职业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,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,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。


  (七)举办讲座、讲学,组织出国考察,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和展销,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活动。


  (八)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,编辑出版协会的会刊,运行行业网站,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,开展法规与政策、产业与市场、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,指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

  (九)制订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并监督遵守。提倡行业诚信,推进企业诚信建设,协调企业间的纠纷,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。


  (十)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,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,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。


  (十一)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,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、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、申诉等相关工作,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。


  (十二)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

  第三章 会员


 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
  第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
  (一)拥护协会章程;


  (二)自愿提出申请;


  (三)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
  (四)诚实守信,无不良记录;


  (五)遵守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规则;


  (六)从事防入侵、防盗窃、防抢劫、防破坏、防爆炸等安防产品的研发、生产与销售、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、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,以及从事安防教育培训、咨询服务、检测与评价等活动的有关单位,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;


  (七)地方安防协会(学会)、同行协会(学会),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;


  (八)行业从业人员、专家与学者,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员。


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入会申请表,递交入会企业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;


  (二)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),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(复印件);


  (三)秘书处审核;


  (四)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;


  (五)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。


 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;


  (二)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

  (三)享受协会组织交流、转让的科研成果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;


  (四)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

  (五)取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;


  (六)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;


  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
  (八)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。


 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
  (一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;


  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;


  (三)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;


  (四)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。


 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
 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 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
  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  (三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
  (五)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
 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
 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:

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
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  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

  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、注销和更名;


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
  (八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 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、三、 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/3。


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 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  (一)遵守宪法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,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;


  (二)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
  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

 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
 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
 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
 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
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
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 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


  (一)捐赠;


  (二)政府资助;


  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
  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 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 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  第三十条 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 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 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 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 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
 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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